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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恢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崔刚峰、高青县常家镇大李东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刚峰,高青县常家镇大李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411号申请执行人:崔刚峰。被执行人:高青县常家镇大李东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崔刚峰与高青县常家镇大李东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青县常家镇大李东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崔刚峰依据的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49号、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24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