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英阁诉被告袁忠臣、王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英阁,袁忠臣,王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2077号原告:孙英阁,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被告:袁忠臣,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被告:王翠芬,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原告孙英阁诉被告袁忠臣、王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买牛急需用款,分别于2015年1月1日在他处借款20,000元,2015年1月5日在他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口头约定2015年秋收后一次性还清。到期经他多次索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未能偿还。故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欠款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原告提交欠据二份、介绍信一份及谈话记录四份,证明二被告拖欠他欠款本息且现在下落不明。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买牛用款于2015年1月1日、2015年1月5日在原告处分别借款20,000元,为原告出具欠据二份,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时间。二被告于2015年秋外出,无法联系,欠款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为原告出具欠据二份,双方间已形成明确的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应积极偿还债务,其不能如此是错误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为正确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忠臣、王翠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孙英阁欠款本金40,000元;二、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袁忠臣、王翠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泽旭人民陪审员 张维力人民陪审员 董长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伊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