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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开封新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董文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新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董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开封新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二锋,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文斌,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封新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文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05执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户志刚审 判 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段 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