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武汉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60号。法定代表人陈国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昊,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武仲裁字第1197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29,885.83元,执行费3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233.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