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尚志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志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1104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志广,曾用名尚志,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河南省滑县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志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志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8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尚志广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面包车,沿滑县政通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滑县政通大道焦虎乡屯集村南500米处时,与同向靠边停驶的胡某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尚志广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尚志广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事故中发现被告人尚志广有酒驾嫌疑,遂带其到滑县骨科医院押血送检,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测,从被告人尚志广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02mg/100ml。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尚志广与胡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尚志广赔偿胡某车辆损失费等一切损失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上述事实,被告人尚志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人车合一照片;2.被告人尚志广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3.证人胡某的证言;4.被告人尚志广的供述。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志广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而被告人尚志广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2毫克,超过定罪标准80毫克/100ml。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被告人尚志广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予以赔偿,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志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定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