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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林家庄)。法定代表人:赵希平,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林,男,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区。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0民初2661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上诉事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内部施工协议》的主要施工范围在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根据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应当由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管辖。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内部施工协议》涉及工程为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第Ⅱ标段桩号K67+863.5-K78+612.5,根据本院向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项目现项目公司中电建四川渝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调取的证据材料证明,案涉工程跨越了四川省简阳市和乐至县两个行政区域,两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原告可以选择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字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