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6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俊阳与陈本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阳,陈本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6838号原告:陈俊阳,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陈本孔,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原告陈俊阳诉被告陈本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俊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本孔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俊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本孔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陈俊阳和被告陈本孔系邻居关系,被告陈本孔原系大队会计,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原告陈俊阳借款共计110000元。2015年8月22日,原告在村里一个十字路口交付被告现金60000元,被告称一个月内偿还,双方未约定利息,当时有案外人段志伟在场。2015年9月10日,原告在被告家交付被告现金5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当时被告母亲在家。上述两笔借款,被告未当场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按照自己记账本上记录的明细为原告补写借条,出具借条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陈本孔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俊阳与被告陈本孔系街坊关系。被告陈本孔为原告陈俊阳出具借据两份,内容分别如下:“今借到,陈俊阳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陈本孔,2015年9月10日”、“今借到,陈俊阳现金陆万元正(60000元),借款人陈本孔,2015年8月22日”。借据由被告陈本孔本人书写。因原告认为被告陈本孔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遂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原告陈俊阳提供的借据两份及原告陈俊阳庭审中部分陈述为证。综合本案情况,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本孔向原告陈俊阳借款后,应当承担及时归还的义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可以证明原告陈俊阳主张的被告陈本孔向其借款人民币110000元的事实,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可主张被告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对于超出此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本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俊阳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9月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陈本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