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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保5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李瑞强、李炳坚与罗明辉、陈文鹰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强,李炳坚,罗明辉,陈文鹰,深圳市圣亚达化工有限公司,明和房地产贸易投资公司,罗勇,孔祥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5686号原告(反诉被告)李瑞强,男,汉族,1960年8月14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反诉被告)李炳坚,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反诉原告)罗明辉,男,汉族,1955年5月24日生,户籍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被告(反诉原告)陈文鹰,女,汉族,1968年6月3日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圣亚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亚达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街443号(柑山工业区443号),组织机构代码708458412。法定代表人郑裕芹。被告(反诉原告)明和房地产贸易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明和公司),登记地址香港新界屯门田景村田富楼1002室,登记证号码32247143-000-11-14-9。东主LUOMINGHUI。被告罗勇,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被告孔祥滨,男,1993年1月28日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号440304199301285738。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515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价值人民币45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现罗明辉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生效判决驳回原告对罗明辉的诉讼请求,罗明辉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罗明辉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罗明辉名下所有深房地字××号布心花园15栋611号房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515号】;二、解除对罗明辉名下所有深房地字××号大信大厦15F号房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51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炳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