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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志强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强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696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志强,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高中文化,上蔡县东洪镇农业中心畜牧专干,住上蔡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7年8月11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志强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代理检察员张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上蔡县瑞福养牛专业合作社在实施上蔡县东洪镇河北村肉牛养殖科技扶贫项目中,违反合同规定,未给贫困户发放夏南牛母牛,而在该项目验收过程中,被告人郑志强作为验收组成员,未核实上蔡县瑞福养牛专业合作社是否给贫困户发放夏南牛母牛,却在该项目验收表上签字,认可该项目实施合格,致使上蔡县瑞福养牛专业合作社套取国家扶贫资金50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另查明,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郑志强涉嫌玩忽职守的线索后,该局于2017年6月27日对被告人郑志强进行了询问,被告人郑志强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当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志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1、徐某1、苗某、赵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智永振、胡某1、徐某5、胡某2、徐某6、徐某7、马某1、陈某、徐某8、徐某9、刘某1、智苟夺、智卫军、徐某10、徐某11、徐某12、智双良、胡某3、张某、文某、孙某1、程某、肖某1、潘某、孟某、李某2、杨某、王某、孙某2、白某、刘某2、肖某2、智闺女、徐某13、马某2、胡某4、赵某2、徐某14、徐某15的证言,上蔡县东洪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职务证明,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呈报2014年度东洪镇河北村肉牛养殖科技扶贫项目的报告》,上蔡县东洪镇河北村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上蔡县财政局出具的记账凭证,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上蔡县科技扶贫项目管理办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郑志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志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参与对上蔡县瑞福养牛专业合作社肉牛养殖科技扶贫项目验收中,对上蔡县瑞福养牛专业合作社是否给贫困户发放夏南牛母牛未认真核实,而违反规定签字认可项目实施合格,以致扶贫资金50万元被套取,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志强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郑志强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系多因一果,被告人郑志强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对被告人郑志强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郑志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志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立柱审 判 员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保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茫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