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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4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现有与银联商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现有,银联商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4628号原告袁现有,男,195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见,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世贸中心B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670882X5。法定代表人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现有与被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现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承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