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军国、王金龙、塔桂彬与吉林省东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国,王金龙,塔桂彬,吉林省东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国、王金龙、塔桂彬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南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25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