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华圣与高新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华圣,高新见,沧州市新华区永尚汽车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218号申请人朱华圣,男,197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高新见,男,1986年1月6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沧州市新华区永尚汽车运输队,驻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东外环十三化建北侧第一金属材料公司3号临街门市。申请人朱华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高新见驾驶的沧州市新华区永尚汽车运输队所有的冀JV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1F**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华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新见驾驶的沧州市新华区永尚汽车运输队所有的冀JV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1F**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朱华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仲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