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文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451号移送执行人: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文辉,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平和县,住平和县。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28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文辉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上述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文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8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随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