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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华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华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甘0981民初1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华某未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邱文礼审 判 员  梁 鸿代理审判员  魏万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君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