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于英洲与范宝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英洲,范宝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945号原告于英洲,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范宝晶,女,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英洲诉被告范宝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据,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元旦,月利率0.015元,逾期原告多次索要欠款未果。本院认为,被告在审理中无法联系,导致本案诉讼程序中断,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英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2元,返还原告于英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陶仕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丹人民陪审员 李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