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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于英洲与范宝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英洲,范宝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945号原告于英洲,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范宝晶,女,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英洲诉被告范宝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据,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元旦,月利率0.015元,逾期原告多次索要欠款未果。本院认为,被告在审理中无法联系,导致本案诉讼程序中断,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英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2元,返还原告于英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陶仕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丹人民陪审员  李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