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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财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郎永学与被申请人张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郎永学,张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财保148号申请人:郎永学,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被申请人:张忠华,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申请人郎永学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忠华位于东宁市大肚川镇房屋一栋,申请人郎永学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东宁市房屋一栋,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忠华位于东宁市房屋一栋;二、查封申请人郎永学位于东宁市大肚川镇房屋一栋。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马长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柳 琳书 记 员 董金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