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行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中莲与上海市司法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中莲,上海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4行初167号原告高中莲,女,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翼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司法局,住所地上海市。原告高中莲诉被告上海市司法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中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中莲负担。审 判 长 黄汉森审 判 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张 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