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22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中大(福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中大(福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2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小侯村。法定代表人:邓艳梅,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大(福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双龙路双水湾一期3幢703室。法定代表人:张伟恒,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大(福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05900元,申请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900元后,领取了该款405900元,本案所涉及的款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宝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