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光平、戚绍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平,戚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460号申请人李光平,男,汉族,1977男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代理人吴参(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溜(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戚绍明,男,汉族,1963男9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李光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戚绍明所有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731号2单元5层1室的房屋。申请人武汉李光平及担保人吴继红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景兰苑302栋2单元5层3室的房屋提供担保。2017年10月10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戚绍明所有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731号2单元5层1室的房屋;二、查封申请人武汉李光平的担保人吴继红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景兰苑302栋2单元5层3室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