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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郭艳霞与王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霞,王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民初1453号原告:郭艳霞,女,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被告:王洪强,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郭艳霞与被告王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艳霞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王洪强名下的财产在价值3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原告郭艳霞以郭春霞名下的冀A×××××大众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洪强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