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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云龙与陈鹏威、宋彦芹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龙,陈鹏威,宋彦芹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444号原告李云龙,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陈鹏威,男,31岁,汉族。被告宋彦芹,女,2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龙诉被告陈鹏威、宋彦芹退伙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云龙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云龙承担。审 判 长  杜建忠审 判 员  李志攀人民陪审员  王社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高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