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云龙与陈鹏威、宋彦芹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龙,陈鹏威,宋彦芹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444号原告李云龙,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陈鹏威,男,31岁,汉族。被告宋彦芹,女,2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龙诉被告陈鹏威、宋彦芹退伙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云龙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云龙承担。审 判 长 杜建忠审 判 员 李志攀人民陪审员 王社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高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