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终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军田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军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927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军田,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个体。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犯信用卡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安军田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冀0104刑初2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安军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4年7月8日,被告人安军田在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68),信用额度为11万元人民币。安军田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12月25日,共透支人民币109951.10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102710.74元。经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其仍拒不归还欠款,形成恶意透支。2016年5月26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对被告人安军田网上追逃。2017年2月2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安军田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安军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安军田向银行还款109952元,已结清全部欠款。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安军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安军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军田已偿还银行全部欠款,酌情对安军田从轻处罚。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军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原审被告人安军田上诉主要提出,其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下列事实是正确的:2014年7月8日,被告人安军田在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68),信用额度为11万元人民币。安军田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12月25日,共透支人民币109951.10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102710.74元。经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其仍拒不归还欠款,形成恶意透支。2016年5月26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对被告人安军田网上追逃。2017年2月2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安军田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安军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安军田向银行还款109952元,已结清全部欠款。上述事实,有经原判决庭审质证所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安军田供述,证人尹某、周某证言,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记录明细,催收记录、照片,结清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军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诉被告人安军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偿还银行全部欠款,原判决已认定,并已予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对其要求再次从轻改判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连山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邵彩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