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终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范嗣闯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嗣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终36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嗣闯,男,1987年6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洪江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7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9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嗣闯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湘120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范嗣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审被告人范嗣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嗣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范嗣闯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嗣闯撤回上诉。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再忠审 判 员 田 芳审 判 员 荆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冯桂彬书 记 员 蒋艳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