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2017)黑0103执1523号董操与陈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操,陈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董操,男,汉族,1973年6月6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男,哈尔滨成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利华,男,汉族,1973年6月20日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董操与陈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利华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已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利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两个账户内存款,并轮候查封其位于浙江省义乌市某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的银行账户及房产目前均无法处置。另经查,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信息,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辉审判员 崔黎明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学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