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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天同新材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天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天同新材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天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645号原告: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董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武威天同新材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唐浩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天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唐晓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威天同新材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天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撤回对被告武威天同新材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天盛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邢定君人民陪审员  范建设人民陪审员  甘政法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丽娟????????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