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陈鸿、徐锡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鸿,徐锡锋,高乃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233号申请执行人:陈鸿,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慈溪市古塘惠泽建材商行的业主,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锡锋,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高乃聪,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7)浙0282民初3233号陈鸿诉徐锡锋、高乃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陈鸿16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750元、执行费23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82执32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房  赤  敏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