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财保92号申请人:胡某,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吴某,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人胡某欲诉被申请人吴某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故申请人胡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某银行存款17万元(邮政储蓄银行高士营业所卡号:62×××58及卡号62×××82)。申请人胡某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车辆(皖H×××××号小型轿车)及陈结群所有的车辆(皖H×××××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冻结被申请人吴某银行存款17万元(邮政储蓄银行高士营业所卡号:62×××58及卡号62×××82)。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诗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