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付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付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94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817666384H。负责人:郭琦,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系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系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付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承担。审 判 长 王英霞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