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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5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山东朱老大食品有限公司、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朱老大食品有限公司,程某,周红兵,临沂泰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临沂泰和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57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朱老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俄黄路交汇处南800米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2927112-0。法定代表人:朱呈镕,总经理。被执行人:程某,男,1971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周红兵,女,1971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临沂泰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1号御园金顶A座0506室。法定代理人:程某,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泰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富成路西段。法定代理人:程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4982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程某、周红兵、临沂泰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临沂泰和包装有限公司位于兰山区半程镇驻地厂内的机器设备及成品材料等物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立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