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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康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艾自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康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艾自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14467号原告:南京康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盈物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45361791A,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13号。法定代表人:赵孔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翔,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自英,女,1946年12月10日生,汉族。原告康盈物业公司与被告艾自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盈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自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盈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艾自英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630元、公摊电费8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29号××室业主,原告系亲水湾花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并为该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因被告未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公摊电费,故诉至法院。被告艾自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被告艾自英系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29号××室(建筑面积90.54平方米)业主,原告康盈物业公司系亲水湾花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并在该小区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根据《亲水湾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及原告提交的公摊电费缴纳明细表及发票,被告艾自英应缴纳物业费1630元(自2013年9月1日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标准按0.45元/月每平方米计算)、公摊电费800元(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自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康盈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1630元、公摊电费800元,合计243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艾自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