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永春与被执行人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春,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春,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范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244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春与被执行人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轮候查封。待该查封财产处分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永春再参与该财产的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1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彦超审判员 唐林祥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智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