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利慧、刘淑英、龚旭申请执行钟茂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慧,刘淑英,龚旭,钟茂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李利慧,女,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执行人:刘淑英,女,汉族,1940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执行人:龚旭,男,汉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钟茂芸,男,汉族,1989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李利慧、刘淑英、龚旭申请执行钟茂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