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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严坚卫、孙延霞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坚卫,孙延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20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坚卫,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2000年6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没收赌资人民币一千一百二十元;2001年5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6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0年1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并收缴赌资人民币三百元。2017年6月10日归案,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孙延霞,女,1973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江苏省江阴市。2011年9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18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坚卫、孙延霞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士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坚卫、孙延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坚卫、孙延霞经合谋后开设赌场,由被告人严坚卫、孙延霞共同寻找开赌场地,由被告人严坚卫纠集曹某(另案处理)抽取庄风款,纠集李某、缪某(均另案处理)望风。上述人员各司其职,于2017年5月3日至18日间,先后在江阴市临港街道横塘村苏家店79号的养猪场、南毛26号北侧铁皮房、申西村申成巷55号拆迁房、野田里李彐华蟹池、阚家坍7号、江阴市南闸街道茶岐村62号等地,组织赌客以麻将筒子牌赌“牛牛”的形式开设赌场28场,共计抽取庄风款人民币34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严坚卫、孙延霞系男女朋友关系,共同非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24000余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孙延霞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均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曹某、缪某、李某、陆某、沈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坚卫、孙延霞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赌博,其行为均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坚卫、孙延霞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坚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孙延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孙延霞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丁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