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8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周杏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周杏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8042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万国中心A幢8层8198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5928814612。负责人:沈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琴,系公司员工。被告:周杏根,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周杏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嘉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