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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8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沈楠与刘少琨、齐桂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楠,刘少琨,齐桂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452号原告:沈楠,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秀颖,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少琨,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齐桂华,女,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沈楠与被告刘少琨、被告齐桂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楠撤诉。案���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后为257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