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8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沈楠与刘少琨、齐桂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楠,刘少琨,齐桂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452号原告:沈楠,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秀颖,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少琨,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齐桂华,女,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沈楠与被告刘少琨、被告齐桂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楠撤诉。案���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后为257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