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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爱米士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摩米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爱米士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摩米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杭州酷动数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71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峰,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云,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爱米士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区高新路11号研祥科技工业园机械厂房4楼东侧。法定代表人:郑曙生。被告:摩米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林路富春东方大厦709。法定代表人:郑冬生。被告:杭州酷动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代置业大厦东楼714(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吴昉民。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爱米士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摩米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杭州酷动数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申正权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人民陪审员  陈 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