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8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毓清与杨定邦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毓清,杨定邦,上海五贝景观工程设计事务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8969号原告:王毓清,男,194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定邦,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五贝景观工程设计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号***幢***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定邦。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毓清与被告杨定邦、第三人上海五贝景观工程设计事务所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毓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毓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元,财产保全费305元,合计561元,由王毓清负担。审 判 长 刘 霞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人民陪审员 韩建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冯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