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执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永、尚红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尚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200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尚红娟,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李永与尚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