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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星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先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南星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先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星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法定代表人:许扬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喜梅,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先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开发区(西区)上海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红皓,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