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宜宾临港永兴运输有限公司诉廖祥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临港永兴运输有限公司,廖祥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1068号原告:宜宾临港永兴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友彬,职务:经理。住所: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17号企业服务中心大楼517号。被告:廖祥帮,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生,系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沅支公司,负责人:张照伟。住所: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金山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临港永兴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廖祥帮、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临港永兴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由宜宾临港永兴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