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2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苟兵与高昌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兵,高昌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2民初290号原告苟兵,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系四川省旺苍县正源乡卫星村农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高昌永,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4日,公民身份号码×××,系湖北省麻城市顺河镇高洼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兵与被告高昌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苟兵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高昌永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苟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苟兵负担。审判员 周玉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立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