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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2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苟兵与高昌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兵,高昌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2民初290号原告苟兵,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系四川省旺苍县正源乡卫星村农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高昌永,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4日,公民身份号码×××,系湖北省麻城市顺河镇高洼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兵与被告高昌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苟兵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高昌永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苟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苟兵负担。审判员  周玉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立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