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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区胜利三友高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区胜利三友高科技有限公司,闻嘉,彭银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939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口区胜利三友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口区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闻嘉,总经理。被执行人闻嘉,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东营市河口区,现住址。被执行人彭银根,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东营市,现住址。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口区胜利三友高科技有限公司、闻嘉、彭银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399998.89元��利息550681.34元(计算至2009年12月20日)及自2009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14.58‰计算)。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2399998.89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马祖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