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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5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岑小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小四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25刑初7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小四,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紫云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在住址紫云自治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小四犯容留卖淫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4日,被告人岑小四租赁紫云自治县松山镇花园头一刘姓的房屋一楼用作卖淫场所,店名叫“夜来香休闲吧”,容留妇女卖淫,以每人每次性交易150元,岑小四从中提成50元的方式进行牟利。2017年9月9日,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接匿名举报后,在该场所抓获正在卖淫的女子史某、饶某及嫖娼人员王某、伍某,后将四人及被告人岑小四带回松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岑小四在五日内提成500余元。认为被告人岑小四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的量刑情节。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岑小四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伍某、王某、饶某、史某的证言、被告人岑小四的供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建议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岑小四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岑小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小四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岑小四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岑小四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