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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卓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与陆培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卓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陆培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215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卓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普通合伙),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1栋1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2161950F。执行事务合伙人:何丽霞。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培新,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卓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普通合伙)诉被告陆培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卓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卓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普通合伙)负担。审判员  招伟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冬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