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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尚春与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立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尚春,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3121号申请执行人张尚春,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甲(9层写字间2)。法定代表人:李泽天。被执行人谭立军,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张尚春和与被执行人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8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02民初8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刘皓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