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4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浩与广州昱扬化工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广州昱扬化工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4358号原告:王浩,男,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被告:广州昱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自编18号A栋316。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与被告广州昱杨化工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浩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王浩负担。审判员 刘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