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24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龙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40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谭信,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被申请人:龙岗,男,1976年10月11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解除保全申请人谭信与被申请人龙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的(2017)赣0302民初240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龙岗的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谭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祝光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