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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占勇、刘雄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占勇,刘雄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占勇,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雄兵,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上诉人占勇因与被上诉人刘雄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7民初18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占勇收到本院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占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子雄审 判 员 李 军审 判 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熊 静书 记 员 高人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