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通与孔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通,孔令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1524号原告王通,男,汉族,住大庆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盛衍龙、吕亚兰,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斌,男,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通与被告孔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通负担。审判员 郭佳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庆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