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91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通与孔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通,孔令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1524号原告王通,男,汉族,住大庆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盛衍龙、吕亚兰,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斌,男,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通与被告孔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通负担。审判员  郭佳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庆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