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昆与西安曲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昆,西安曲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346号原告:吴昆,女,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刘彭,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乾坤,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曲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曲江soho1幢2单元1层20102号。法定代表人:龚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士宁,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籍住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北段5号省人才交流中心集体2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昆与被告西安曲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后68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柏小彬审 判 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贺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车 楠打印:车楠校对:焦阳宁20**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